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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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乌兰浩特爱牙仕口腔门诊部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52201MA0Q798Q7H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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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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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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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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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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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小冬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220183************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兴卫传罚﹝202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十六条第一款、十二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 |
违法事实: |
乌兰浩特爱牙仕口腔门诊部使用后的注射器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容器内、医疗废物未登记;口腔器械未按照规定达到消毒要求。其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十六条第一款、十二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四十六条第二项、四十五条第四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四十六条第二项、四十五条第四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给予警告、合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0.8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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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2-27 00:00:00 |
处罚有效期: |
2020-02-28 00:00:00 |
公示截止期: |
2025-02-26 00:00:00 |
处罚机关: |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52200011634252W |
数据来源单位: |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52200011634252W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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