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须知

一、本网站受理的范围

     对兴安盟的企业、机构、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失信的投诉。
二、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非信用相关问题的;

    2.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3.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4.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三、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失信投诉

    1.投诉人应据实投诉,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2.对借投诉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3.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本站受理信用投诉办理相关要求

    1.提倡署实名举报,请注明投诉人姓名、投诉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电子邮件等个人资料(标有*为必填项),以便我们及时与您取得联系,反馈意见。我们将对您的个人资料给予保密;

    2.填写“投诉内容”一栏时,力求详尽,对失信行为发生时间、地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等要交代明确;

    3.为限制恶意投诉,提高网上投诉运行效率,发布投诉内容均需经过审核;

    4.投诉事件一经查实,责成相关责任主体及时处理,并将办理进度及办理结果及时在本站实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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